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恢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福,男,1951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54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清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石国有,系主任。申请执行人刘长福、王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0)抚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清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购买林地款55,020.00元及损失款457,901.00元、案件受理费9,079.00元、保全费1,52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清乡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购买林地款55,020.00元及损失款457,901.00元、案件受理费9,079.00元、保全费1,52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未得到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0)抚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款项(购买林地款55,020.00元及损失款457,901.00元、案件受理费9,079.00元、保全费1,52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