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金星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79398033-5。法定代表人向燕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其秋,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其秋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川1503执198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其秋已自动履行18万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本院(2016)川15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6)川1503执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邵其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