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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533号

李先健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先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健,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27号恒泰大厦二楼、五楼西侧半层。负责人白文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先健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76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8日将案款人民币4976元交至我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上述被执行人所交案款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先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