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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252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某,女,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瑞,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叶红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