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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260号

张成柏与朱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柏,朱海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柏,男,满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朱海,地址巴林左旗。张成柏与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67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成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成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成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