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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102号

徐某与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徐某,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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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102号

原告: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怀垠,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漆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邢鹏程,武穴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