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102号
原告: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怀垠,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漆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邢鹏程,武穴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