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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107号

韩马召与薛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马召,薛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韩马召,农民。被执行人薛亮,农民。本院执行的韩马召与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8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亮应向韩马召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5万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薛亮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薛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韩马召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