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跃忠。申请执行人刘赵氏,汉族。被执行人龙口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北大街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跃忠、刘赵氏与被执行人龙口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口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只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