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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394号

爱鸥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爱鸥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394号

原告:爱鸥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55393-5),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旺路518号103A室。

法定代表人:多田洁。

被告: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4775670Y),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盛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爱鸥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鸥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爱鸥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爱鸥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莫剑青

人民陪审员  来 红

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