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负责人霍晓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翠珍,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陕西国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法定代表人杨万雄,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刘翠珍、陕西国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7665.67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55%计算的利息,并偿还逾期利息人民币26075.5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10元、申请执行费924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因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评估、拍卖该房产耗时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