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069号
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海治,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