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被执行人龙口市日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港街道中村南路14号。被执行人李松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日东工贸有限公司、李松玫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口市日东工贸有限公司、李松玫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烟商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