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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42号

罗孟国与潘红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孟国,潘红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罗孟国,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工区。被执行人潘红杰,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西工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2015)洛民终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红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25483.6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

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