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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339号

吴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339号原告吴某某,女,住东明县。被告朱某某,男,住址同上。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陈烁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烁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凤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