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664号原告路旭,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毋家丹,女,汉族,1967年5月9日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塔指供热中心职工,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旭诉被告毋家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路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杰斌
审 判 员 吴红庆
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和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