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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664号

路旭与毋家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旭,毋家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664号原告路旭,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毋家丹,女,汉族,1967年5月9日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塔指供热中心职工,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旭诉被告毋家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路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杰斌

审 判 员  吴红庆

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和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