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065号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程为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六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