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30号原审原告玄哲与原审被告李长君、周长海、第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吉成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延朝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