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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88号

贺春艳与刘占福、张宽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春艳,刘占福,张宽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贺春艳,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占福,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宽占,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占福、张宽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贺春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9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