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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182号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谢常会、莫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谢常会,莫君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谢常会。被执行人莫君华。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谢常会、莫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惠鸣

审 判 员  张翊诚

代理

审判员  李晏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