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谢常会。被执行人莫君华。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谢常会、莫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惠鸣
审 判 员 张翊诚
代理
审判员 李晏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