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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43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李刘兵、刘会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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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43号之二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

负责人:刘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刘兵,农民。

被告:刘会林,农民。

被告:张凤梅,农民,系刘会林之妻。

被告:程久强,农民。

被告:汪小兰,农民,系程久强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被告李刘兵、被告刘会林、被告张凤梅、被告程久强和被告汪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方金才独任审判。因被告李刘兵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6年3月1日,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局对被告李刘兵、被告刘会林、被告张凤梅、被告程久强和被告汪小兰涉嫌贷款诈骗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2日,本院据此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6年5月1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方金才

审判员  陈 明人民陪判员张北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