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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监31号

金昌华与申泰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昌华,申泰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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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31号

原告:金昌华,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泰铉,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新兴街。原审原告金昌华与原审被告申泰铉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6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