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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17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与黄小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黄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代表人董红喜,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占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潮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科长。被告黄小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与被告黄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骆长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