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376号

宋留生与曹金仓、陈彦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留生,曹金仓,陈彦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宋留生,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金仓,男,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彦娜,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宋留生申请执行曹金仓、陈彦娜合同一案,依据本院(2013)卢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