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宋留生,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金仓,男,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彦娜,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宋留生申请执行曹金仓、陈彦娜合同一案,依据本院(2013)卢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