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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终243号

张加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张加良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加良,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8月2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南昌市青山湖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加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赣0112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加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加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加良上诉期满后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加良撤回上诉。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国富

审 判 员  李水金

代理

审判员  熊祖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