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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338号

张X1与张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X1,张X2,张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38号原告张X1,女,1946年9月6日出生,退休。被告张X2,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退休。被告张X,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张X1诉被告张X2、张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1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1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1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洪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