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38号原告张X1,女,1946年9月6日出生,退休。被告张X2,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退休。被告张X,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张X1诉被告张X2、张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1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1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1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洪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