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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45号

张爱如与张禄才、吴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爱如,张禄才,吴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如,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禄才,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吴小飞,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张爱如与张禄才、吴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428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爱如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26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禄才自愿于申请执行人张爱如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