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878号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前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中路66号。被告王冠峰。被告李珊。
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冠峰、被告李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中路66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19元,退给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