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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878号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王冠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王冠峰,李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878号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前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中路66号。被告王冠峰。被告李珊。

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冠峰、被告李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中路66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十堰多仑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19元,退给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