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988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被告连云港蓝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3号楼一单元。被告江苏瑞如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4-151号。被告徐枫。被告许建国。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蓝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瑞如信实业有限公司、徐枫、许建国、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催缴公告费用通知书,而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立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