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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583号

于某甲与于某乙、于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583号原告于某甲。委托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被告于某丁。被告施某。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施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