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62号
申请执行人:殷世荣,女,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张勇,男,现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黄法启,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民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启,系该公司监事。申请执行人殷世荣与被执行人张勇、黄法启、宣城市民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殷世荣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其归还借款人民币476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勇、黄法启系被执行人宣城市民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涉及处置被执行人宣城市民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形成诉讼,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另案审结后再予以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