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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2020号之一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020号之一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圣心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厦汽车城有限公司。被告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段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319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096元,由圣心园公司、广厦物流公司、广厦汽车城公司、长三角公司、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负担。其中165348元已由农商行垫付,圣心园公司、广厦物流公司、广厦汽车城公司、长三角公司、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支付给农商行;剩余159748元由圣心园公司、广厦物流公司、广厦汽车城公司、长三角公司、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董大友

代理

审判员  钱 晋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艳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