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020号之一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圣心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厦汽车城有限公司。被告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段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319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096元,由圣心园公司、广厦物流公司、广厦汽车城公司、长三角公司、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负担。其中165348元已由农商行垫付,圣心园公司、广厦物流公司、广厦汽车城公司、长三角公司、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支付给农商行;剩余159748元由圣心园公司、广厦物流公司、广厦汽车城公司、长三角公司、翟小平、狄云霞、周叶枫、朱英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董大友
代理
审判员 钱 晋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艳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