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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执72号

李礼如与薛满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礼如,薛满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81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礼如,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兴城镇官汕一路***号。被执行人薛满茂,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新兴花园。李礼如与薛满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薛满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礼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本金4万元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16年6月1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10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云

审判员  杨伟方

审判员  杨远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