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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商初字第00037号

山东安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安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山东安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路62号铁院大厦4-B18室,法定代表人苏炜。被告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地址:河曲县鹿固乡阳坡泉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国。本院在审理山东安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即依照有关规定将该申请移送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进行依法委托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爱萍

审判员  梁晓莉

审判员  张剑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