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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26号

申请人王富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库荣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富民,库荣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26号

申请人:王富民。

被执行人:库荣玲。本院在申请人王富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库荣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库某某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路东关小区6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屋归原告王富民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晁 震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鹏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