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26号
申请人:王富民。
被执行人:库荣玲。本院在申请人王富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库荣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库某某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路东关小区6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屋归原告王富民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晁 震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鹏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