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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执652号

刘安美、郑廷虎 马金刚、王妹芬等人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廷虎,刘安美,卢铁益,杨霖芬,马金刚,王敏珍,马尚刚,王妹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郑廷虎,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龙场乡红旗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02125894。申请执行人刘安美,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龙场乡红旗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04154767。被执行人卢铁益,男,1977年3月22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落别乡长寨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03222413。被执行人杨霖芬,女,年龄不详,布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落别乡长寨村四组。被执行人马金刚,男,1979年8月9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落别乡长寨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08092499.被执行人王敏珍,女,1979年11月7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落别乡长寨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11072421。被执行人马尚刚,男,1977年8月19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落别乡长寨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0819241X。被执行人王妹芬,女,1983年12月5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落别乡长寨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12052482。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郑廷虎、刘安美申请执行卢铁益、杨霖芬、马金刚、王敏珍、马尚刚、王妹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