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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687号

杨玉林与李继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林,李继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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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68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玉林,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继荣,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玉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继荣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继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临时安置补偿款334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邮寄费24元、公告费2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