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清祥,地址榆树市华昌街道。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张清祥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清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清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清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