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353号申请人马少强。被执行人何观荣申请人马少强与被执行人何观荣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何观荣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何观荣退赔申请人6961.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观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观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观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审 判 员 黄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黄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