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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436号

436姜永刚申请执行张力、韩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永刚,张力,韩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姜永刚,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张玉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力,地址巴林左旗看守所。被执行人韩国云,地址巴林左旗看守所。姜永刚与张力、韩国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44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力、韩国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永刚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力、韩国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永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力、韩国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永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徐国文

书记员  侯振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