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184号

康林与董建军、刘眼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林,董建军,刘眼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康林,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董建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眼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康林与董建军、刘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康林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20元,申请执行费24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封房产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