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蒙古族。被执行人乌力吉,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萨茹拉,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额尔敦毕力格与乌力吉、萨茹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3590元及利息、执行费4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戈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