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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704号

额尔敦毕力格与乌力吉、萨如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额尔敦毕力格,乌力吉,萨茹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蒙古族。被执行人乌力吉,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萨茹拉,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额尔敦毕力格与乌力吉、萨茹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3590元及利息、执行费4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戈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