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嘉城民初字第1796号起诉人郭龙龙。2016年5月16日,郭龙龙向本院诉称:2015年7月,经郭言龙(时任嘉峪关市联宇建材有限公司厂长)介绍进入被起诉人嘉峪关市联宇建材有限公司务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7月4日16时左右起诉人在宿舍熬药时受伤,事发后起诉人请求按工伤程序处理遭被起诉人拒绝。起诉人住院期间,被起诉人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挟起诉人父亲签署协议(协议书全部由被起诉人保存),以资助名义给付起诉人父亲50000元。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起诉人父亲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剥夺了起诉人的合法救济途径。据此,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父亲签署的补偿协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起诉人径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龙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