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圣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梁伟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圣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