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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281号

刘秀娟申请张玉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秀娟,张玉林,周桂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女,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玉林,男,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周桂茹,女,现住巴林左旗。刘秀娟与张玉林、周桂茹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5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玉林、周桂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张玉林、周桂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玉林、周桂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宝音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