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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1910号

厉丽与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厉丽,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1910号原告厉丽,居民。委托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公安局六楼。法定代表人赵青山,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智华,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厉丽诉被告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厉丽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催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补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厉丽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丽负担。

审判员  姜浩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