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1910号原告厉丽,居民。委托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公安局六楼。法定代表人赵青山,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智华,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厉丽诉被告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厉丽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催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补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厉丽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丽负担。
审判员 姜浩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