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字第1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锁宝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荣立,尚志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宪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代理人吕中,尚志市龙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京华,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英,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上诉人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面坡粮库)因与被上诉人卜宪廷、李京华、张丽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李京华与张丽英系夫妻关系。李京华承包一面坡粮库民房拆除工程,并雇佣卜宪廷进行拆除工作,约定每天150元,工期20天左右。2014年4月27日11时许,卜宪廷在拆除房顶的房架子时,被倒塌的房架子砸到地面受伤。李京华夫妇将卜宪廷送往一面坡医院进行抢救,后转到尚志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过重,再次转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住院9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全瘫,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多发外伤。经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宪廷所受损伤构成为八级伤残,伤后六个月医疗终结,伤后三个月一人护理。卜宪廷支付医疗费53174.54元,李京华夫妇只支付给卜宪廷医疗费33000元。卜宪廷多次向李京华夫妇索要医疗费用,李京华、张丽英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卜宪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一面坡粮库、李京华夫妇赔付医疗费20174.94元,误工费20116.80元,护理费100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17582元,鉴定费2190元,鉴定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7722.14元。黑龙江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年,黑龙江省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794元/年。卜宪廷诉称:2014年4月20日,张丽英以电话形式告知卜宪廷,其丈夫李京华自己承包了一面坡粮库拆迁民房工程,急需用人,每天150元,工期大约20天左右。卜宪廷同意,便开始给李京华夫妻干房屋拆迁的工程活。2014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卜宪廷拆迁房顶的房架子时,被倒塌的房架子砸到地面,经李京华夫妻送往一面坡医院进行抢救,后转至尚志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过重,再次转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9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全瘫,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多发外伤。卜宪廷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李京华夫妇只支付给卜宪廷医疗费3.3万元。由于李京华夫妇不能支付卜宪廷医疗费,卜宪廷又筹集不到救治的必要费用,只能在家休养。在此期间,卜宪廷多次向李京华夫妇索要医疗费用,李京华夫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卜宪廷认为,一面坡粮库为了扩建征用场地,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即李京华夫妇进行拆迁,由于李京华夫妇无施工能力,在生产过程中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导致卜宪廷受伤。故卜宪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一面坡粮库、李京华夫妇赔偿卜宪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匡计5万元。诉讼中,卜宪廷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诉讼请求157722.14元,最终要求一面坡粮库、李京华夫妇赔付医疗费20174.94元,误工费20116.80元,护理费100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17582元,鉴定费2190元,鉴定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7722.14元。李京华、张丽英辩称:李京华是雇佣卜宪廷干活,但是卜宪廷在哪儿摔伤的其不知道。李京华给卜宪廷拿钱治疗是因为卜宪廷给其干过活。卜宪廷不能证明其是在李京华这儿干活摔伤的,怎么摔伤的。李京华已经赔付卜宪廷46000元了,还同意给25000元,其他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一面坡粮库辩称:第一、卜宪廷在诉状中对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之间的关系定性错误,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之间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一面坡粮库将房屋以5000的价格出卖给李京华,至于卜宪廷与李京华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卜宪廷受伤是否发生在所诉称的地点,一面坡粮库均不知情,也与一面坡粮库无关。第二、即使卜宪廷与李京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卜宪廷本人受伤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是发生在所诉称的地点,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卜宪廷本人对受伤的后果,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第三、卜宪廷所主张的具体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由于卜宪廷是农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鉴定交通费及邮费因无票据,不应予以支持,营养费无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要求数额过高,应予以调整。综上,卜宪廷受伤与一面坡粮库无关,请法院依法驳回卜宪廷对一面坡粮库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李京华雇佣卜宪廷从事房屋的拆除工作,卜宪廷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受伤,对于卜宪廷的受伤,李京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京华与张丽英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面坡粮库将拆除房屋的工程承包给李京华,作为发包人,明知李京华没有接受发包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仍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李京华,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面坡粮库抗辩称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之间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一面坡粮库将房屋以5000的价格出卖给李京华。因一面坡粮库并未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且5000元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交易价格,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规律,故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庭审中,李京华夫妇与一面坡粮库辩称5000元是李京华购买一面坡粮库板子、砖、铁皮的钱,房屋已经倒塌,因部分材料有价值,由李京华购买该废料,并负责清理。一面坡粮抗辩理由前后相互矛盾,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倒塌,无需拆除,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一面坡粮库辩称该房屋属于村镇房屋,不适用相关拆迁规定。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可见,虽然一面坡粮库的房屋属于村镇房屋,但是拆除工作,也应适用此项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应理解为建筑房屋和拆除房屋两个方面,除承担房屋修缮外,从业人员须具有施工资质手续,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特定的生产工具和安全生产条件,能独立完成任务。可见,一面坡粮库将拆除房屋的工作承包给无资质的李京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卜宪廷要求赔偿医疗费20174.94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误工费20116.8元(40794元/年÷365天×180天),予以支持;护理费10058.4元(40794元/年÷365天×90天×1人),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117582元(19597元/年×20年×30%),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予以支持;鉴定费2190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要求过高,予以调整,因卜宪廷住院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予以支持;鉴定交通费600元,予以调整,支持240元(80元/人×3人);营养费9000元,因未有医生医嘱或鉴定结论需加强营养,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一、李京华、张丽英赔偿卜宪廷医疗费20174.94元,误工费20116.8元,护理费10058.4元,残疾赔偿金11758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交通费240元,以上合计179072.14元。
二、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对李京华、张丽英应赔偿的各项费用179072.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2元(卜宪庭已缴纳),鉴定费2190元,由李京华、张丽英负担,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履行责任。一面坡粮库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李京华承包一面坡粮库民房拆除工程无证据支持,一面坡粮库与李京华之间系坍塌房屋买卖关系,李京华的目的是出卖旧料,一面坡粮库的目的为重新建设库房。2、原审认定卜宪廷被倒塌的房架子砸到受伤证据不充分。即使卜宪廷系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自己亦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责任。3、本案一面坡粮库与李京华之间系承揽关系,一面坡粮库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一面坡镇为建制镇,不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亦无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一面坡粮库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卜宪廷辩称:一面坡粮库系将四栋储备粮库房及一栋职工住房发包给李京华夫妇,由李京华夫妇将房屋拆除,扒除的房料归其所有代为工费。一面坡粮库与李京华之间不存在买卖、承揽关系。卜宪廷与李京华夫妇之间的雇佣关系及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有一审调解笔录及录音证据证实。故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京华、张丽英辩称:没有有效证据证实一面坡粮库陈述属实,我们没有向其交钱,只是在票子上签字。二审期间,一面坡粮库申请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出庭证实:李某某以5000元买一面坡粮库旧仓库,负责拆除包括木料、瓦房架子、砖,后以10000元转给李京华。经庭审质证,一面坡粮库对证人证言无异议。三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人证言虚假。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李京华在一审提供了一面坡粮库收取其现金5000元的证据,该证人证明拆除工程系其转包给李京华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一面坡粮库与李京华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一面坡粮库拆除涉诉房屋的目的系在该位置重新建房,一面坡粮库收取李京华5000元拆除费用外,用拆除的旧料折抵剩余拆除费用,双方系承发包法律关系。一面坡粮库主张其将该房屋出卖给李京华证据不足。关于卜宪庭是否系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问题。卜宪廷被倒塌的房架子砸到受伤有录音证据及李京华的实际认可。该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卜宪庭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关于一面坡粮库提出即使卜宪廷系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本人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责任,因其未能提供卜宪廷存在过失的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施工资质的问题。《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系对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的管理规范,一面坡镇属于该条例的管理范围。根据该条例,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一面坡粮库将拆除房屋工程交给无资质、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李京华,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上诉人一面坡粮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由上诉人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晓波
审 判 员 韩玉梅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