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005号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申请人倪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国强款项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