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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89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张国炎、张幼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张国炎,张幼凤,方友根,高金梅,周来生,高金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代表人:陈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国炎。

被执行人:张幼凤。

被执行人:方友根。

被执行人:高金梅。

被执行人:周来生。

被执行人:高金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炎、张幼凤、方友根、高金梅、周来生、高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炎、张幼凤、方友根、高金梅、周来生、高金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8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