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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603号

韩凤华与朱润梅、刘已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凤华,朱润梅,刘已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韩凤华。被执行人朱润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已驰,系榆林××煤管理站职员,系朱润梅之子。申请执行人韩凤华与被执行人朱润梅、刘已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凤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凤华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