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8号申请执行人范淑萍,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武景德,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183执8号申请执行人范淑萍与被执行人武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刘世飞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